公司解散是公司終止的原因。
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必經(jīng)程序。
公司清算包括破產(chǎn)清算和非破產(chǎn)清算。
本文主要內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非破產(chǎn)清算
公司清算的流程與注意事項。
— 1 —
清算。
公司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后,應當依法啟動清算程序。
清算程序包括破產(chǎn)清算和非破產(chǎn)清算,其中非破產(chǎn)清算程序又包括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。
需要注意的是,處于清算狀態(tài)的公司仍然是公司,在注銷登記前,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。
|《公司法解釋(二)》第10條: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,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,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。公司成立清算組的,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;尚未成立清算組的,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。
但在清算中,公司的行為受到限制,即不得從事清算范圍外的活動。
停止一切與清算無關的經(jīng)營活動。
— 2 —
清算組。
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15日內,公司首先應當成立清算組,啟動自行清算。
自行清算中,清算組成員一般為全體股東。
一般情況下,公司解散之后應當自行組織清算。
但如存在股東糾紛的情形,則自行清算因不能共同行動而無法啟動。
如在上述15日內未成立或不能成立清算組,公司的股東、債權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,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。
法院指定清算組,可以從以下范圍內選擇清算組成員:股東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管;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、破產(chǎn)清算事務所等。
需要特別強調的是:清算組的法律地位。
清算組不是公司本身,更不具有和公安機關、法院、檢察院一樣的權力。
清算組是以清算企業(yè)法人債權、債務為目的而成立的臨時組織,對內執(zhí)行清算實務,對外代表公司了結債權債務。
清算組不是權力機關,僅是執(zhí)行機關。
清算實務中,股東或債權人往往認為清算組有天大的本事,甚至可以對某些不當行為定罪量刑,這是不可取的。
— 3 —
清算程序。
走完清算程序,意味著公司的“生命”到此結束。
清算程序旨在保護公司、股東、債權人的合法利益,并在三者之間尋找平衡,以達到合法退出市場的目的。
清算程序包含一個時限,七個環(huán)節(jié):
一個時限:6個月。
|《公司法解釋(二)》第16條: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,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;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,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。
七個環(huán)節(jié):
① 通知公告
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
② 申報債權
債權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,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。
③ 補充申報債權
如有漏報,需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。
④ 制訂清算方案
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(chǎn)、編制資產(chǎn)負債表和財產(chǎn)清單后,制訂清算方案。
⑤ 分配剩余財產(chǎn)
在清算方案通過后,按照清算方案確定的辦法,清償債務、分配剩余財產(chǎn)。
⑥ 確認清算報告
在分配剩余財產(chǎn)后,即執(zhí)行完畢清算方案后,制訂清算報告。
⑦ 注銷登記
剩余財產(chǎn)經(jīng)分配,清算報告經(jīng)確認,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相關材料,辦理注銷登記。
至此為止。
最后強調
由上可知,公司清算的程序具有專業(yè)性和復雜性。
實際中,并非所有的清算均能走到強制清算。
自行清算更為常見。
但自行清算中,隨意操作走程序的現(xiàn)象大量存在。
風險生于隨意。
法律制度不斷完善,違法清算下權益侵害的維權路徑更加規(guī)范,權利人的規(guī)范意識也越來越好。
按照法律規(guī)定的步驟依法清算,是最不貴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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